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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海洋漁業組。 二、水產養殖組。 三、水產加工組。 四、技術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淡水養殖研究中心。 十、海水養殖研究中心。 十一、沿近海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十二、東港養殖研究中心。 十三、東部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十四、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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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