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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規範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內部單位的職責、任務及工作流程,以明確分工、提高行政效率,並確保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業務的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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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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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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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工程部門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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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農村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農村建設組,分三科辦事。 三、產業發展及休閒組,分三科辦事。 四、保育治理組,分三科辦事。 五、坡地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減災監測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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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農村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政策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二、農村發展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闡釋、協調及督導。 三、農地管理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闡釋、協調及督導。 四、農地利用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發展相關之土地規劃與活化利用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農村閒置空間活化利用之規劃、設計、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中長期計畫、方案與科技計畫之策劃、研擬及協調。 八、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與施政計畫之研擬、策劃、督導及評核管考。 九、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業務之宣傳、國際交流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十、其他有關農村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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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農村建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建設相關計畫之策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二、農村整體景觀風貌營造與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協調及效益評估。 三、農村環境資源調查、生活品質與機能改善之策劃、協調、設計及評定。 四、農村生活環境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及輔導。 五、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之調查、規劃、設計及輔導。 六、農村文化與景觀維護設施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及輔導。 七、農村生態保育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及推動。 八、農村友善環境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及推動。 九、農村建設相關工程規定之研擬、修正及闡釋。 十、其他有關農村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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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產業發展及休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產業發展與休閒相關計畫之策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二、農村人力培育計畫之擬訂、規劃及協調。 三、休閒農業、農村旅遊與城鄉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宣導。 四、休閒農業區之劃定、輔導與評鑑及休閒農場設置之審查、輔導及督導。 五、休閒農業公共建設之審查、輔導及督導。 六、農村文化技藝保存與應用之調查、策劃、輔導、協調及推動。 七、農村產業創新育成與經營發展之規劃、推動、協調及輔導。 八、農村社區綠色照顧之研擬、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九、農村產業發展與休閒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闡釋。 十、其他有關產業發展及休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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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保育治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調適規劃之研擬及推動。 二、土砂運移觀測與收支之規劃、研究及發展。 三、工程構造物維護管理之規劃、研究及發展。 四、工程環境友善與減碳增匯措施之規劃、研究及發展。 五、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之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六、大規模崩塌處理工程之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七、韌性坡地保育措施之規劃、研究及發展。 八、農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九、農村與防災道路系統工程之補助、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育治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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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坡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土保持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闡釋、協調及督導。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之水土保持管理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水土保持計畫與其工程規劃設計之審查、檢查及監督;其完工設施調查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山坡地違規開發查報取締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廢止、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與其治理工程規劃設計之審議、協調、推動、督導及管理。 六、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變更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之研擬、審議、推動及督導。 七、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相關工程之技術研發、修訂及推動。 八、工程品質管理與職業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工務處理、工程契約與施工規範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坡地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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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減災監測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防災策略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二、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執行、推動及督導。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整備、緊急應變運作、自主防災之策劃、協調、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不安定土砂災害潛勢調查、監測之策劃、執行、協調及推動。 五、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不安定土砂災害防減災工程先期規劃設計之策劃、執行及推動。 六、坡地與不安定土砂遙測技術、資料應用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動。 七、本署資料開放盤點、品質檢核與加值應用推廣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本署資訊管理、資通安全與資訊業務之分析、策劃、協調及執行。 九、本署資訊機房、網路系統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及管理維護。 十、其他有關減災監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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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法制、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業務。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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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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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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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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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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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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