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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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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