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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第9條

保育治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調適規劃之研擬及推動。 二、土砂運移觀測與收支之規劃、研究及發展。 三、工程構造物維護管理之規劃、研究及發展。 四、工程環境友善與減碳增匯措施之規劃、研究及發展。 五、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之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六、大規模崩塌處理工程之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七、韌性坡地保育措施之規劃、研究及發展。 八、農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工程之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九、農村與防災道路系統工程之補助、規劃、設計、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育治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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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