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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第6條

農村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政策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二、農村發展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闡釋、協調及督導。 三、農地管理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闡釋、協調及督導。 四、農地利用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發展相關之土地規劃與活化利用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農村閒置空間活化利用之規劃、設計、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中長期計畫、方案與科技計畫之策劃、研擬及協調。 八、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與施政計畫之研擬、策劃、督導及評核管考。 九、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業務之宣傳、國際交流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十、其他有關農村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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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