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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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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園區:一、投資企劃組。二、工商服務組。三、營建環境組。四、秘書室。五、人…第5條投資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施政計畫之研擬、成果管考、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二、園區研究…第6條工商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機構工商行政與外貿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管理。二、園區事業…第7條營建環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園區用地整體發展之規劃及開發。二、園區公有建物與公共設施設備之規…第8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第9條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第10條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1條桃園園區掌理該園區事項如下:一、廠商申請進駐投資案件之處理、園區產業研究發展、資訊蒐集、產學…第13條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4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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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