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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 第2條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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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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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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