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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依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應繳之證件者,指被保險人有關投保資格及請領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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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