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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69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9條
依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 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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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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