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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變更農業經營利用計畫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變更目的及其說明。 二、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變更後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六份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及准駁,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一項變更,包括耕地所有權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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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