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 第13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3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