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 第16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