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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4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擅自變更使用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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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