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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6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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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