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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21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領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本職災保險效力自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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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