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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27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四、保險經費收支運用情形。 前項書表,應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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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