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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處長年終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 處長另予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本薪及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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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