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7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處長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職。 處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儲金: 一、被改派且未接續原指派職務。 二、奉准辭職或屆齡退職。 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處長於在職時死亡者,退職儲金由其繼承人請領。 第二項退職儲金,依處長在職時薪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由主管機關依本法成立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作業基金)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處長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並由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處長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AI 白話解釋

「處長之人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條處長除由公務人員派駐者外,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第5條處長之考績,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考核: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第6條處長年終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一、甲等: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給予一個半月薪…第6-1條處長之獎懲,由管理機關辦理,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前項獎…第8條處長之人事管理,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其他章之規定。但不適用第八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七條有關考績…
← 第6-1條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