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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8條

處長之人事管理,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其他章之規定。但不適用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有關考績獎懲之規定、第九章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五條有關退休、資遣及撫卹之規定。 管理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派駐之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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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