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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處長之考績,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考核: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因免職、被改派且未接續原指派職務、辭職、退職、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且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應隨時辦理之。 三、處長任職期間符合前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四、前三款任職期間,以任處長職務為限。 前項考績,應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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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