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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第3條

使用或變更農藥標示,應由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藥標示樣張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後三個月內應檢送市場銷售用農藥標示一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標示樣張之形式應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系統工具產出。 第一項農藥標示之變更,涉及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變更者,並應依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辦理農藥許可證之變更。 農藥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六個月內更換。但標示變更屬下列情形者,其原標示得依各款之規定使用: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所定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分裝工廠名稱及地址、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之變更:於核准變更前,由變更前工廠生產、分裝或加工之成品農藥,得使用原標示至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二、第六條第三款所定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之變更:於核准變更前,由變更前工廠製造之農藥原體,得使用原標示。 前項農藥標示變更,屬農藥許可證權利人變更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變更前之權利人應將市場銷售之原標示成品農藥回收,交由變更後之權利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六個月內更換標示。 依前二項規定更換之標示,不得以塗改、貼紙修正、重複黏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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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市場銷售之農藥,應於每一零售單位為農藥標示。農藥標示內容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第4條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一、…第5條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農藥許可證字號。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第6條農藥原體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農藥許可證字號。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第7條農藥標示內容屬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內容標示;非屬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第8條同一農藥許可證之農藥,其標示之型式及顏色應相同。第9條成品農藥委託分裝或委託加工者,應將分裝或加工工廠之名稱與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並列標示,且其字…第10條農藥標示之製造日期及分裝日期,應以國曆或西曆方式表示。第11條農藥有廠牌名稱者,其普通名稱應加括弧標明於廠牌名稱下方,且中文字體不得小於廠牌名稱。第12條農藥毒性分類如附表一。農藥對蜜蜂急性毒性分類如附表二。農藥原體或成品農藥之危害圖式如圖一。危…第13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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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