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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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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第4條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 一、化學成分名稱。 二、生物製劑學名。 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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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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