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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 第3條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3條
雇主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
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 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補助額度,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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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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