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 第8條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8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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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