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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5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下列補助: 一、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實作或講師鐘點費。 二、非自有場地費。 三、其他必要之費用。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補助額度,每位受僱用之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新臺幣十萬元,每位雇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受僱用之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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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第3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第4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一、申請書。二、計畫書。三…第6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一、申請書。二、計畫書。三…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8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一、不實請領…第9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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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