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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 第6條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6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講師為退休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 六、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七、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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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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