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 第11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第11條

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或 服務機關簽具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 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 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應於所開立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 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 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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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