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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 第14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第14條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比照本辦法 規定辦理。 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退職特任政務人員,其公保優存金額依
第四條
及第五 條計算後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按其兼領比例 計算。 選擇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之副總統,其退休所得不 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待遇標準月俸額加一倍之百分之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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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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