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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 第13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第13條
退休人員如有本法
第二十三條
及
第二十四條
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 事者,退休人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 款機構,辦理停止優惠存款事宜;如有違反者,除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 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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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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