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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第13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13條
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發給退離(職)相關給與者,應依本法
第三十六條
至
第三十九條
及本辦法
第五條
規定計算可辦理優存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 前項人員有二筆以上優惠存款者,其各筆優惠存款應分別按扣減比率減少。 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應補發之優存利息,依退休人員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儲存於優惠存款帳戶內之金額,按法定優存利率計算。但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較低者,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補發優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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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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