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第13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13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發給退離(職)相關給與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可辦理優存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 前項人員有二筆以上優惠存款者,其各筆優惠存款應分別按扣減比率減少。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補發之優存利息,依退休人員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儲存於優惠存款帳戶內之金額,按法定優存利率計算。但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較低者,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補發優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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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