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 第6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準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前條規定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自退休生效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前條規定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 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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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