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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經營通關網路許可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階層人員之聘任及學經歷證明書,其中至少須四人以上分別具有通關、運輸或國際貿易業務之專門知識與經驗。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設備明細表。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說明。 四、預定開始營業日。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預定之收費基準。 七、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估。 八、與國內外網路連線者,應附雙方協議書影本,協議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三)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九、系統備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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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