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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6條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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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