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 第4條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檢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疑似違規販售之網站、電商平臺、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之社團名稱或實體地點,及其相關佐證資料。 三、運動賽事或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位置區域名稱、座位號碼(入場序號、票券編號或票券流水號)、票面金額、被檢舉人販售價格,或其他足資識別票券之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