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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 第9條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檢舉案件經調查屬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發檢舉人獎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發獎金: 一、檢舉前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或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調查、處理。 二、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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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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