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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檢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運動賽事或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 三、售票之公司或商號名稱。 四、售票系統疑似遭行為人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操作歷程紀錄(LOG)或相關事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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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