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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26條

二以上之違警行為,分別處罰。 一行為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觸犯同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 依第一項分別處罰拘留或罰役者,其拘留之執行合計不得逾十四日,罰役 之執行不得逾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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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