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違警罰法 › 第29條

違警罰法 第29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違警罰之加減
違警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AI 白話解釋

「違警罰之加減」的其他條文

第26條二以上之違警行為,分別處罰。一行為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觸犯同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第27條經違警處罰後三個月內在同一管轄區域內再有違警行為者,得加重處罰。前項違警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第28條因遊蕩或懶惰而有違警行為之習慣者,得加重處罰,並得於執行完畢後,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第30條違警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第31條違警罰之加減標準如左:一拘留或罰鍰之加減,得至本法之二分之一。二因罰之加減,致拘留有不滿四小…
← 第28條看 違警罰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