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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54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二 於人煙稠密處所,或不遵禁令,燃放煙火或其他火器者。  三 當水火或其他災變之際,經官署令其防護救助,抗不遵行者。   四 於房屋近傍或山林田野無故焚炎者。  五 疏縱瘋人或危險獸蟲奔突道路,或闖入公私建築物者。  六 死於非命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告官署勘驗,私行殮葬,或移    置他處者。  七 未經官署許可,無故攜帶兇器者。  八 無故鳴槍者。  九 未經官署許可,舉行賽會或在公共場所演戲者。  十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處所之主人或管理人,確知投宿人有    重大犯罪嫌疑,不密報官署者。  十一 營工商業不遵法令之規定者。  十二 經官署定價之物品加會販賣者。  前項第十款第十二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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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