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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59條

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逗留茶館、酒肆、浴室或其他娛樂遊覽等處所, 經警官、警長或各該處所管理人等勸令退去不聽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 申誡。 前項管理人於警察官署所定時限外聽客逗留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並得 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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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