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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 第57條
違警罰法 第5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褻瀆國徽國旗或 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 二 房主或房屋經理人對於房客之遷入遷出,不依法令報告警察官署者 。 三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之處所,不將投宿人姓名、年齡、籍 貫、住址、職業及來往地址登記者。 四 興修建築,不依法令呈請官署核准或違背官署所定標準,擅自動工 者。 五 毀損路燈、道旁樹木或其他公眾設備之物品,尚非故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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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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