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違警罰法 › 第57條

違警罰法 第5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褻瀆國徽國旗或 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  二 房主或房屋經理人對於房客之遷入遷出,不依法令報告警察官署者    。  三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之處所,不將投宿人姓名、年齡、籍    貫、住址、職業及來往地址登記者。  四 興修建築,不依法令呈請官署核准或違背官署所定標準,擅自動工    者。  五 毀損路燈、道旁樹木或其他公眾設備之物品,尚非故意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違警罰法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