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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 第58條
違警罰法 第58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之違警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升降國旗,經指示而不靜立致敬者。 二 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三 於公共場所瞻仰 國父遺像,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 四 於公共場所瞻仰中華民國元首,或最高統帥或其肖像,經指示而不 起立致敬者。 五 國旗之製造或懸掛,不遵定式者。 六 於車站、輪埠或其他公共場所,爭先擁擠,不聽禁止者。 七 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八 人力車、自行車乘坐二人,不聽禁止者。 九 於火燭、門戶漫不當心,經指示而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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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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