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 第11條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11條

法務部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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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