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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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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