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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 第7條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7條
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之面試,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指定委員四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及經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前項面試成績之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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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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