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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本法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資格(以下簡稱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 前項人員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並依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完成研習程序後,由司法院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普通法院,指最高法院、懲戒法院及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所稱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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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第4條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第5條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本會遴…第6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二、曾依律師…第7條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第8條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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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