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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第3條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第4條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第5條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本會遴…第6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二、曾依律師…第8條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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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