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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本會委員(當然委員除外)互推代表二人及司法院院長指定之人員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第一項所稱資格,視其申請方式分別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其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算至申請日前一日止。 二、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者,算至提出同意書前一日止。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稱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定之。 申請人如未繳齊第四項應備之文件,司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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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第4條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第5條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本會遴…第6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二、曾依律師…第7條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第8條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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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