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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 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五、不符合本辦法之年齡限制。 六、書類、專門著作審查成績不及格。 七、品德操守不佳、不當社交、關說案件或言行不檢。 八、敬業態度不足。 九、其他不適宜遴選為法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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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第3條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第4條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第5條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本會遴…第7條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第8條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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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