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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第2條

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學系,專修科暨警政研究所畢業生,經教育部驗印之 畢業證書遺失,申請發給證明書者,依教育部訂頒之「學校畢業證書發給 辦法」規定,逕向該核校申請,由校填具畢業證明書,送由教育部驗印後 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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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